
一、【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规定要求,我校将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重点工种人员”培训班。
二、【参训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参训人员】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
(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单位主管消防安全的副职领导(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3)单位的专(兼)职保卫干部和安保人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重点工种人员
1、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包括:
(1)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2)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3)仓库管理与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上一条:消防设施操作员(初、中)级
下一条:消防工程技术(中职)